普法
遗产由谁继承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处理遗产时,先看有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再看有没有遗嘱;两者都没有,或者遗嘱未处分的部分,才按法定继承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个顺序决定了同一笔遗产可能适用不同规则,不能只按亲属远近判断。
法定继承的顺序由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条同时明确,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见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这是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内容。
遗嘱方面,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以把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还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遗嘱无效部分、遗嘱未处分部分涉及的遗产,仍按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上述条文解决的是规则适用问题。房产登记在谁名下、是否存在婚内财产约定、继承人之间有无书面协议,都会改变最终结果。
本文介绍公开规则,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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