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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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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典共七编一千二百六十条,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并附则。它取代此前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则集中到一部法律中。法典自施行之日起,此前九部法律同时废止,审判中援引的依据随之切换。本站只摘录条文原文,不改写、不解释条文含义,具体适用以正式公布页和司法机关的解释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修正后的文本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共九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特别规定,并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本站摘录条文原文,条文含义与适用以正式公布页为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8月1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规定把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原先的固定比例改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并区分借期内利息、逾期利率、利息计入本金、违约金与其他费用合并计算等情形分别设定规则。规定同时明确,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没有约定利息时出借人主张利息不予支持。本站摘录条文原文,具体案件的利率认定以法院裁判为准。
- 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于2013年10月2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决定共修改、增加了多条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确立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无理由退货的四种除外商品、退货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价款。决定同时强化了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规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内容无效。本站摘录决定原文,条文适用以正式公布页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8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法律共八章七十四条,依次为总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责任、附则。法律确立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要求处理前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告知,并赋予个人知情权、决定权、查阅复制权、可携带权和删除请求权。本站摘录条文原文,条文适用以正式公布页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公司法共十五章二百六十六条,系统规定了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与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本站摘录条文原文,条文适用以正式公布页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此后经十二个刑法修正案历次修改,现行文本为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后的版本,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共四百五十二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总则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一般规则,包括犯罪构成、正当防卫、犯罪形态、共同犯罪、量刑与刑罚执行;分则按十章规定各类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涵盖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渎职、军人违反职责等罪名;附则规定施行日期等事项。刑法是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具体罪名的认定与量刑幅度须以法条原文和司法解释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经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正,现行文本为2018年10月26日修正后的版本。该法共三百零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程序,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分工。主要内容包括:管辖与回避;辩护与代理,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第六十七条列明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附带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死刑复核与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以及2018年新增的缺席审判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1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文本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共九十条。该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查的程序,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与权利救济的主要渠道。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复议的范围与管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为复议机关;申请的提出,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的受理与审理,确立听取意见、听证等程序;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效力;以及法律责任。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程序较行政诉讼简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正,现行文本为2017年6月27日修正后的版本,共一百零三条。该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主要内容包括:受案范围,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政府信息公开等纳入审查;管辖,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参加人,经复议维持的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证据规则,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起诉期限,第四十六条规定直接起诉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第四十五条规定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审理、判决与执行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经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2023年多次修正,现行文本为2023年9月1日修正后的版本,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共三百零六条。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程序,是民事权利实现的程序保障。主要内容包括: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审判组织与回避;证据,包括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期限与证据保全;保全与先予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诉前保全及其担保要求;调解;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并规定执行措施与执行异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01年、2010年、2020年三次修正,现行文本为2020年11月11日修正后的版本,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共六十七条。该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主要内容包括:作品的范围与独创性要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十条列举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财产权;著作权的归属,区分个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与视听作品;权利保护期;权利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许可使用与转让;侵权责任与救济,第五十四条规定赔偿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权利使用费顺序确定,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适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难以计算的由法院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酌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四次修正,现行文本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后的版本,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共七十三条。该法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主要内容包括: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查,实行先申请原则;商标异议,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相对事由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请求宣告无效;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与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类型,第五十九条规定正当使用抗辩;侵权赔偿,第六十三条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依次确定,并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共五十四条。该法规定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程序,是劳动者主张劳动权利的主要救济途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涵盖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与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调解组织与调解程序;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员的设置;仲裁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均有管辖权;仲裁时效,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的申请、受理、开庭与裁决;先予执行与终局裁决。
行政法规全量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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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605 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 快递暂行条例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
-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供水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城市绿化条例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植物检疫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商事调解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殡葬管理条例
- 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
-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军用土地管理条例
-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 农村公路条例
- 住房租赁条例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婚姻登记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 出版管理条例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 烈士褒扬条例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 稀土管理条例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 节约用水条例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 征兵工作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
-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地名管理条例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农药管理条例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旅行社条例
-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护士条例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兽药管理条例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政府投资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艾滋病防治条例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 专利代理条例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 反兴奋剂条例
- 戒毒条例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土地调查条例
- 物业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食盐专营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 宗教事务条例
- 志愿服务条例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 直销管理条例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残疾人教育条例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田水利条例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农业保险条例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 全民健身条例
- 退耕还林条例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 地图管理条例
- 居住证暂行条例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存款保险条例
- 博物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征信业管理条例
-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 教育督导条例
-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拘留所条例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土地复垦条例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储蓄管理条例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 国防交通条例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民兵工作条例
-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总会计师条例
- 工伤保险条例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 基础测绘条例
- 彩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军服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残疾人就业条例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 长城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地方志工作条例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禁止传销条例
-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 电力监管条例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国防专利条例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法律援助条例
- 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 电影管理条例
-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失业保险条例
-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 教师资格条例
-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 工人考核条例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 幼儿园管理条例
-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
-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 广告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 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
-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 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
-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 进口影片管理办法
- 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 保护海底电缆规定
-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
-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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