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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典共七编一千二百六十条,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并附则。它取代此前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则集中到一部法律中。法典自施行之日起,此前九部法律同时废止,审判中援引的依据随之切换。本站只摘录条文原文,不改写、不解释条文含义,具体适用以正式公布页和司法机关的解释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修正后的文本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共九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特别规定,并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本站摘录条文原文,条文含义与适用以正式公布页为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8月1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规定把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原先的固定比例改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并区分借期内利息、逾期利率、利息计入本金、违约金与其他费用合并计算等情形分别设定规则。规定同时明确,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没有约定利息时出借人主张利息不予支持。本站摘录条文原文,具体案件的利率认定以法院裁判为准。
- 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于2013年10月2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决定共修改、增加了多条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确立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无理由退货的四种除外商品、退货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价款。决定同时强化了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规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内容无效。本站摘录决定原文,条文适用以正式公布页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8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法律共八章七十四条,依次为总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责任、附则。法律确立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要求处理前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告知,并赋予个人知情权、决定权、查阅复制权、可携带权和删除请求权。本站摘录条文原文,条文适用以正式公布页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公司法共十五章二百六十六条,系统规定了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与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本站摘录条文原文,条文适用以正式公布页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此后经十二个刑法修正案历次修改,现行文本为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后的版本,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共四百五十二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总则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一般规则,包括犯罪构成、正当防卫、犯罪形态、共同犯罪、量刑与刑罚执行;分则按十章规定各类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涵盖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渎职、军人违反职责等罪名;附则规定施行日期等事项。刑法是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具体罪名的认定与量刑幅度须以法条原文和司法解释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经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正,现行文本为2018年10月26日修正后的版本。该法共三百零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程序,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分工。主要内容包括:管辖与回避;辩护与代理,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第六十七条列明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附带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死刑复核与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以及2018年新增的缺席审判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1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文本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共九十条。该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查的程序,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与权利救济的主要渠道。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复议的范围与管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为复议机关;申请的提出,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的受理与审理,确立听取意见、听证等程序;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效力;以及法律责任。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程序较行政诉讼简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正,现行文本为2017年6月27日修正后的版本,共一百零三条。该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主要内容包括:受案范围,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政府信息公开等纳入审查;管辖,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参加人,经复议维持的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证据规则,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起诉期限,第四十六条规定直接起诉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第四十五条规定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审理、判决与执行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经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2023年多次修正,现行文本为2023年9月1日修正后的版本,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共三百零六条。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程序,是民事权利实现的程序保障。主要内容包括: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审判组织与回避;证据,包括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期限与证据保全;保全与先予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诉前保全及其担保要求;调解;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并规定执行措施与执行异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01年、2010年、2020年三次修正,现行文本为2020年11月11日修正后的版本,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共六十七条。该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主要内容包括:作品的范围与独创性要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十条列举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财产权;著作权的归属,区分个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与视听作品;权利保护期;权利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许可使用与转让;侵权责任与救济,第五十四条规定赔偿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权利使用费顺序确定,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适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难以计算的由法院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酌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四次修正,现行文本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后的版本,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共七十三条。该法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主要内容包括: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查,实行先申请原则;商标异议,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相对事由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请求宣告无效;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与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类型,第五十九条规定正当使用抗辩;侵权赔偿,第六十三条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依次确定,并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共五十四条。该法规定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程序,是劳动者主张劳动权利的主要救济途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涵盖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与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调解组织与调解程序;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员的设置;仲裁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均有管辖权;仲裁时效,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的申请、受理、开庭与裁决;先予执行与终局裁决。
法律全量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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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301 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 反分裂国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法律解释(25 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修正案(12 条)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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