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肃审第42类、第45类
律肃审

首页 / 普法 / 交通事故责任

普法

交通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 2026-10-22

交通事故的赔偿,先定责任,再定保险赔付顺序,最后才是侵权人自负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责任认定首先要回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民法典解决的是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车辆由他人使用的情形。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出借车辆时,明知对方无驾驶资格、饮酒或者车辆存在缺陷仍然出借,属于常见的过错情形。

赔偿顺序。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个顺序决定了起诉时是否要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无偿搭乘。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可以减轻责任,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减轻。

关于事故认定书,需要区分两个概念。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成因和责任的认定,属于证据的一种;民事赔偿中的责任比例,仍要由人民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判断。认定书不是当然的最终结论,但在实践中是核心证据。

过错与过失相抵。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行人闯红灯、乘车人未系安全带等情形,都可能影响最终的赔偿比例。

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金额仍需按票据和当地标准计算。

实务上要保存的材料包括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和行驶证信息、保险单、医疗票据、误工证明、护理和交通费用凭证、车辆维修定损单。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项目与计算标准,分别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文不列赔偿计算表。

本文介绍公开规则,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 引用日期 2026-10-22

相关法律公布

相关业务领域

以上只介绍公开规则,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返回普法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