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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乱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2026-10-22

个人信息被收集、使用或者对外提供时,先看有没有合法的处理依据,再看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最后看个人能否要求查阅、复制和删除。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同意;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同意。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告知。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前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的,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未成年人。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委托处理。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个人权利。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保存期限已届满,个人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第五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诉渠道。第六十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六十六条规定了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后果,包括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维权时建议先做一件事:向处理者提出书面的查阅、复制或者删除请求,并保留送达记录。这一步本身就是第五十条规定的机制入口。

本文介绍公开规则,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引用日期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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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介绍公开规则,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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