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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和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026-10-22

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主要围绕四件事:出资、股东名册、知情权和责任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后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出资期限。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同时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按期缴纳。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以及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也是为什么股权转让后要及时更新名册。

知情权。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述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会。第五十九条规定,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职权;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责任边界。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本文介绍公开规则,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引用日期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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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介绍公开规则,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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