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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

网购退货、虚假宣传、欺诈赔偿,是消费者维权的高频问题。七日无理由退货与惩罚性赔偿是两条最常用的规则。

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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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哪些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什么情况能主张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适用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需要证明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判断是否构成欺诈,可结合第二十条关于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规定一并理解。

退货的运费谁承担?

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一规则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该条确立了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并明确退货商品应当完好。因商品质量问题退货的,属于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形:依照该条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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